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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废路置府,作为主要的统县政区,其下或辖州或辖县,或二者并辖。
明代的州有两种:一直隶于布政司,为直隶州;一隶于府,为属州。
绝大部分直隶州与属州都辖县,少数不辖县。故明代的州应视为统县政区。
《明史》说“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
无论从领县的角度看还是从官阶的角度看都不大符合事实。元代的州或有附郭县或无,
明代的州自洪武年间起即一律省去附郭县。
府之长官为知府,正四品。“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
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
宣德三年以后,两京13布司中共置府159。明前期,知府多久其任,
甚至有一任至一二十年者,这比较有利于统治稳定,也有利于创良好治绩
。知府下属有同知,是知府的副贰,俗称司马,正五品;通判,俗称别驾,
正六品;推官,俗称司理或司李,正七品。同知和通判分管一府的钱粮、清军、
治农、水利、屯田等事,无定员。推官一人理刑名。明中后期
,知府及其属员调动频繁,杂流并进,清廉者少。
直隶州与属州之长官为知州,掌一州之政,均为从五品。明中期共有直隶州与属州234。
知州属官有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皆无定员。或有判官而无同知,或二者皆无。
知县正七品,主持全县一切政务。其副贰为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
分掌一县粮马之事。又有典史,为未人流官,掌文移出纳。无县丞时,
典史可代行县丞之政。明中期设县1172。县级佐官还有司狱、驿丞、仓官、巡检等。
巡检为从九品,下设弓兵,职在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