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滨海湿地围垦的驱动力

中国滨海湿地围垦的驱动力


发布日期: 2016-05-17 更新日期: 2016-05-17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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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滨海湿地丧失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包括缺乏国家层面上的湿地保护立法,过度重视经济增长,不同政府部门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湿地管理目标上的冲突,对湿地价值的低估,以及一些法律和法规对“湿地”这一概念的错误解释。 实际上,中央政府在湿地保护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

中国滨海湿地丧失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包括缺乏国家层面上的湿地保护立法,过度重视经济增长,不同政府部门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湿地管理目标上的冲突,对湿地价值的低估,以及一些法律和法规对“湿地”这一概念的错误解释。

实际上,中央政府在湿地保护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在2000年颁布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在2004年制定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在沿海地区,已经建立了3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处滨海湿地被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然而,多个政府部门具有管理滨海湿地的权限。政府权力的碎片化导致了行政职能的冲突和重叠。另外,缺乏国家层面上的湿地保护立法,这使得湿地保护缺少法律保障。在实际操作上,破坏湿地的法律成本非常低,甚至不需要对破坏湿地承担任何责任。中国的土地法仍将湿地定义为“未利用地”,并鼓励对“未利用地”进行开发。

自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的增长一直是评估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因此,地方官员倾向于发展能够在短期内直接带来经济效益的项目。虽然中央政府最近在评估地方政府的政绩时加入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标,但这种调整是否有效仍有待进一步观察。湿地所发挥的生态服务价值大部分都是长期性的和间接的,因此,这些价值被严重地低估了。

围垦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使得地方政府想方设法避开中央政府颁布的湿地管理的规定。例如,中央政府规定,超过50公顷以上的围填海项目必须经中央政府一级的单位审批。但地方政府经常把大的围垦项目分割成多个小的围垦项目,这样就可以避开中央政府部门的审批。一些地方政府强制当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保护区的边界范围,以便合法围垦和开发原本位于保护区范围之内的滨海湿地。由于围垦和开发项目缺乏在国家层面上的统筹规划,沿海各省份之间也缺乏协调,很多项目重复建设,这给国家层面上的宏观调控带来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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