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都市警巡院的来源和建置

辽代都市警巡院的来源和建置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7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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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现有的传世文献来看,辽代之前是没有警巡院这一机构的。对于其本源,《钦定历代职官表》认为,“辽于京城置警巡院、军巡院,盖本沿唐、宋节镇牙职之称,而所掌实即唐左右巡之事,历代职名沿革,至此而渐变其旧”,这一观点有可商榷之处。根据以上的研究,可以非常明确的是,军...

根据现有的传世文献来看,辽代之前是没有警巡院这一机构的。对于其本源,《钦定历代职官表》认为,“辽于京城置警巡院、军巡院,盖本沿唐、宋节镇牙职之称,而所掌实即唐左右巡之事,历代职名沿革,至此而渐变其旧”,这一观点有可商榷之处。根据以上的研究,可以非常明确的是,军巡院早在唐末即已经出现,是一个完整的机构,有一套完备的职官并负担着明确的职能,而非节镇牙职之称;另外,从其名称来看,也应是一个完整的机构,而非仅仅是一个职官。

辽史》修撰者认为辽代制度多来于唐代,如《辽史•百官志》曰:契丹国自唐太宗置都督、刺史,武后加以王封,玄宗置经略使,始有唐官爵矣。其后习闻河北藩镇受唐官名……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咸在方州,如唐制也。

也正是这一思想引导着永瑢等认为警巡院的源头应该在唐代,如果真要寻找一个相近的名称,那也不应该是唐代的左右巡院,而是后期神策军下的军巡院。

考虑到军巡院在五代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以及辽与五代的密切联系,有理由相信辽代从五代借鉴了很多制度,其中警巡院即是将五代的军巡院名称稍加改易而成。

首先,军巡院与警巡院皆具有治理京城狱讼之职能。前文已述,五代军巡院掌京城斗讼之事,其下有军巡狱,以推鞫京城狱讼。而辽代警巡院亦具有相似职能,汉人、契丹警巡院分治犯法之汉人、契丹人,掌狱讼。

其次,军巡院与警巡院皆领诸厢坊,抚治齐民。五代军巡院下设厢,对城市居民进行管理,形成了军巡院一厢一坊的城市管理结构;警巡院下亦设有厢(坊),形成了警巡院一厢(一坊)的城市管理结构。虽然五代军巡院没有掌养百姓的实例,但其既然管厢,厢又管坊,坊治齐民,则军巡院自然有检括户口之任。

再次,军巡院与警巡院在职官设置上基本相同。军巡院设军巡使、军巡判官,辽代警巡院亦设警巡使。辽代警巡院是否设有警巡判官,因辽代资料稀少,或有漏载。多沿袭辽代制度的金代在京城亦设有警巡院,且设有警巡判官二员,田此可推知辽代警巡院亦当设有警巡判官。

最后,辽代在东京设有军巡院,为沿袭五代制度之明证。据《辽史.百官志》,东京设有军巡院,院设军巡使。从现有文献来看,唐末虽然出现了军巡使一职,但军巡院到了后梁开平三年才建置,为辽代所承袭。

警巡院与军巡院在称呼上的一字之差,是制度在沿革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辽之建国设官分职,与五代战乱形式有所不同,改变五代以禁军管理城市的陋习,自然不能再以“军巡”称之,而军巡院本有“巡警京都”之任,故号曰警巡院。

据《辽史•百官志》,辽五京均置有警巡院,置警巡使与副使,余不详。五京都市经历朝创业,到圣宗统治时期(983—1031年)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规模宏大,并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辽宋“澶渊之盟”后两国关系日趋正常的情况下,受宋汴京都厢制度的影响,辽圣宗统和(983—1011年)之后,五京警巡院逐渐演变为新型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

按《辽史•兴宗纪》,重熙十三年(1044年)置契丹警巡院。当时是应秦王重元“奏请五京各置契丹警巡使,诏从之”。设置原因:“先是契丹人犯法,例须汉人禁勘,受枉者多。”禁勘诸京犯法契丹人的汉官是否就是汉人警巡使虽然不能确指,但《张绩墓志铭》讲,张绩任西京警巡使是在辽兴宗重熙二十二年(1053年)。确立陪都地位最晚的西京是时已设置警巡院,其余诸京显然不在其后。五京汉人警巡院设置时间应在重熙十三年之前,而上京、南京、东京等确立皇都或陪都地位更早者,都市警巡院设置应更早些。

城市的发展,要求加强城市管理。据《辽史•马人望传》的记载,马人望任南京警巡使前,“京城狱讼填委,人望(莅任)处决,无一冤者。会检括户口,未两旬而毕”。可知都市警巡院的职责在于治刑狱、理治安、检括户口。又据《马人望传》,马人望先为松山县令,又徙知涿州新城县,再擢中京度支司盐铁判官,又转南京三司度支判宫,迁警巡使。故而警巡使品秩高于县令或知县,较诸县令秩高位重,与赤县及京县品秩至少相埒。辽代诸京警巡院正是适应了城市管理的要求而建置的,已有可能上升为独立且又与赤县及京县平行地隶属于各京府的城市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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