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夏朝时期的政治状况

中国夏朝时期的政治状况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6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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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官制 夏朝是在原始社会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部落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世袭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

官制

夏朝是在原始社会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部落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世袭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历法

国传统的干支纪年纪日法,起源是很早的。夏代末期的帝王有孔甲、胤甲、履癸(桀)等,都用天干为名,说明当时用天干作为序数已较普遍。

夏代的历法,是中国最早的历法。当时已能依据北斗星旋转斗柄所指的方位来确定月份,夏历就是以斗柄指在正东偏北所谓“建寅”之月为岁首。保存在《大戴礼记》中的《夏小正》,就是已知的有关“夏历”的重要文献。它按夏历十二个月的顺序,分别记述每个月中的星象、气象、物象以及所应从事的农事和政事。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夏代农业生产发展水平,保存了中国最古的比较珍贵的科学知识。

刑法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土地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

《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赋税

夏代的氏族封建制度在经济方面亦有体现。《尚书》载“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夏后,金木水火土谷六种物质皆受到治理,明晰各处田地的优劣,将其分入三等以决定赋纳数量,使得赋纳得其正而不偏颇,赐土、赐姓,根据方国部落与夏后氏关系之密切疏远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禹贡》一篇又列出九州赋纳物品的具体情况,将物品数量分作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九等。又根据与夏后氏都邑地理距离的远近分作甸、侯、绥、要、荒“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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