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朝时期赋税制的改革

中国清朝时期赋税制的改革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6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1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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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朝时期赋税制的改革 清朝时期赋税制的改革 明朝赋税,自万历时实行一条鞭法,合并各种税目,但仍是田亩征税,人丁服役,二者并行。明末“加派”赋税,漫无限止,激起农民的广泛反抗。清初,削减加派,但地丁税役仍沿明制。康熙五十一年起,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之法...

清朝时期赋税制的改革

明朝赋税,自万历时实行一条鞭法,合并各种税目,但仍是田亩征税,人丁服役,二者并行。明末“加派”赋税,漫无限止,激起农民的广泛反抗。清初,削减加派,但地丁税役仍沿明制。康熙五十一年起,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之法,以限制赋税的增加。但行之既久,各地人口生死迁徙,原定税额与实际不符,出现许多流弊。雍正时,将人丁税与田亩税合一,依地亩多少统一征收赋役,号为“摊丁入亩”。在我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史上,这是一次重大的改革。

清初编审户口,分军、民、匠、灶四种户籍,十六岁以上成年男子称“丁”,女子及未成年的男子称“口”,六十岁以上除籍。三年(后改五年)编审一次。凡编审在册的成年男子,都须缴纳丁银(又称丁徭银或徭里银),各地额数多寡不一。康熙时编审户口,已是沿袭旧簿,老不除籍,壮不加丁,亡故者仍在籍不减。征收丁银都转加到在籍男丁身上。农民被迫逃亡,应纳丁银也由在籍人丁负担。康熙时,丁银的征收已是统治者面临的严重问题。

早在顺治时,陕西南郑、浙江嵊县等地就曾试行过“丁随粮行”和“摊丁入亩”的办法。有的地方将逃亡故绝的人丁的丁银摊入田亩中征收,以田补丁。康熙时,河南太康、四川芦山、湖北沔阳、山东黄县等地也分别试行过“丁随地派”,“按亩均丁”,“丁随粮派”和“丁银摊地”等办法,将丁银与田赋结合起来征收。一七一四年(康熙五十三年)御史董之燧即奏请“统计丁粮,按亩均派”(《养吉斋余录》卷一),未获允准。一七一六年户部议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四川省实行“丁随地起”,“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熙朝纪政》卷三《纪丁额》、《纪丁随地起》)。

雍正帝即位后,一七二三年六月,山东巡抚黄炳曾疏请“摊丁入亩”,未准。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疏言:“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宣化五州(府),地多旗圈,丁银留为民累,请自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年)始,摊入通省地亩内,按地输丁。”(《清史列传》卷十三)雍正帝命户部议复。九月,户部议准,请于雍正二年为始,造册征收。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李维钧在直隶实行“摊丁入亩”后,福建巡抚黄国材亦奏准自雍正二年实行“摊丁入亩”,田赋一两,摊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三厘不等,只有台湾府缓行(《熙朝纪政》卷三《纪丁随地起》)。山东、河南、云南、陕西、浙江、甘肃、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十二省和广东、四川未“摊丁入亩”的州县,也在雍正五年至七年间先后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摊入田赋内征收。摊入科则各地不同,有的全省通筹均摊,有的是各州县分别均摊,甘肃则分河东、河西各自均派。山西省在雍正二年即由布政使高成龄奏请“照直隶新例,将丁银并入地粮”(《世宗实录》卷二十四),但遭到各州县官的反对,迟迟不能实行。盛京、吉林因大量八旗丁壮和家属迁进关内,又有大批汉人移居关外,户籍无定,仍照旧制地税丁银分征。

明代的军户清初改称屯户,军丁改称屯丁,与民丁分别编征。实行“摊丁入亩”后,有的省区不分民丁、屯丁和民地、屯地,一律把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也有的地区则将屯丁银摊入屯地银征比,与民丁、民地分开计算。另一种办法是,归入所在州县内均摊。清初曾一度废止明代的匠籍,将匠户编入民籍一体征银,后又恢复匠籍,单独完纳,称为“匠班银”。实行“摊丁入亩”后,匠班银也与丁银一起摊入地粮。从事盐业生产的人丁属于灶籍,称灶户,人丁称灶丁。灶丁除缴纳盐课外,还需缴纳丁银。“摊丁入亩”后,灶丁的丁银也摊入灶地(制盐场地)内征收。

雍正帝改革税制,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推行摊丁入亩制,实际是统一依据占田多少增加赋税。占田多的地主须多纳田赋和附加的地丁银。少地和无地的农民则可少交或不交赋税。贫苦农民的负担因而减轻,作用还是积极的。对清王朝说来,由此较易于保证赋税征收,加强统治。摊丁入亩后,逃隐的人丁减少,入籍的户口显著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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