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因此驾校的生意也日益火爆,拥有驾照甚至已经成为很多职业的要求。学员并非具有驾驶资格的人,理论上来说不能驾驶机动车,但练习开车又是取得驾照的必要条件。 如果驾校学员在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由...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因此驾校的生意也日益火爆,拥有驾照甚至已经成为很多职业的要求。学员并非具有驾驶资格的人,理论上来说不能驾驶机动车,但练习开车又是取得驾照的必要条件。
如果驾校学员在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针对此类特殊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校是专门培训驾驶学员而开设的,其聘请的教练员应当尽到指导学员并排除交通险情的义务。学员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无法独立的处理各种交通状况,旁边有教练指导时也并非独立驾驶,所以教练才是教练车的实际支配人,对于教练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反行为,是由于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因此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应当由教练员承担。
相类似的情况,学院在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后,可能因为技术生疏,上路前仍然需要聘请家是陪练公司的陪练员进行联系,如果此时陪练车发生交通事故,因为驾驶员已经具有完全的独立驾驶能力和完全的驾驶技能,应当有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但陪练员主观上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