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4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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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以后,由北洋政府统治了十七年(1912—1928),几乎完全继承了清代的省制。但实际只有22省,因为1895年台湾省被迫割给日本。此外,还设立了相当于省的机构: 1.五个“特别行...

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以后,由北洋政府统治了十七年(1912—1928),几乎完全继承了清代的省制。但实际只有22省,因为1895年台湾省被迫割给日本。此外,还设立了相当于省的机构:

1.五个“特别行政区”:热河、察哈尔、绥远(蒙满汉杂居),川边(后改为西康,汉藏羌杂居),京兆(京师顺天府)。

2.青海、外蒙古、西藏三个地区,系蒙藏聚居区。

3.宁夏护军使辖地。管辖河套西蒙古二旗(阿拉善额鲁特,额济纳旧土尔扈特)。

4.一个在省内自成单位的特例:“东省特别行政区”,即中东铁路沿线各地,中俄杂居,帝俄享有特权,关系复杂,长春以南至大连的南满铁路属日本。

精简清朝各级地方行政制度的层次,省以下机构废除府、州、厅等,只设省、县二级。

不久因每省辖县过多。1914年袁世凯宣布:每省下分设若干道,道下辖县,省的长官称“督军”;道的长官初称“观察使”,后改“道尹”;县称“县知事”。这样又在省县中间插入了一级行政机构,道依据辖区宽狭,人口财赋多寡,事务繁简,形势是否重要,全国共有约九十多个。道的驻地由内务部就辖区内选位置适当的县,也有就在省会,迁移须上报核准。这些道的划分和驻地的选择,为中华民国中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在省县之间设立若干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专区划分框定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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