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厢制城市中厢的机构组成及地位分析

宋代厢制城市中厢的机构组成及地位分析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4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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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厢制以开封、临安最具代表性,故这里探讨厢机构组成即以两都城为例。各地方城市厢的结构只附带涉及。 厢的职官设置经历了从武官到文臣的转变过程。初期,四厢都指挥使主管厢务,下设都巡检二员,马军司兼旧城里都巡检,步军司兼新城里都巡检,每厢又有厢巡检大中祥符二年(100...

厢制以开封、临安最具代表性,故这里探讨厢机构组成即以两都城为例。各地方城市厢的结构只附带涉及。

厢的职官设置经历了从武官到文臣的转变过程。初期,四厢都指挥使主管厢务,下设都巡检二员,马军司兼旧城里都巡检,步军司兼新城里都巡检,每厢又有厢巡检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六月,诏在京人户遗火,须候都巡检到方始救泼,致枉烧房屋,先令开封府今后如有遗火,仰探火军人走报巡检,画时救扑,都巡检未到,即本厢巡检先救”。巡检主管灭火、治安,其他具体的公务,每厢则设都所由、所由、厢典、街子、书手、行官等名目,其中所出掌房契、税契等票据及过往客商关防事宜,都所由负总责;厢典掌与诉讼有关的法条援引、解释之事;街子负责维护街道秩序,丈量地界;行官管理行铺,书手处理一些杂务。这时期应是武官主持厢务,而统治者希望由懂文法、能决理民间事务的文臣来取代这些人。这种争夺行政事务处理权的斗争在前面已列举真宗时的数例。天禧四年(1020年),由推判官分掌左右军厢,次年,新城外就规定“每五百户以上置所由四人,街子三人,行官四人,厢典一名”,新旧城里也进行了裁汰厢吏的活动。推判官分掌左右军厢尤其城厢组织官吏设置完善之后,加强了对厢务的管理。在熙宁三年(1070年)前京城设立四名左右厢使臣,同期厢巡检职官仍在:

武职系统:四厢都指挥使一都巡检一厢巡检文职系统:开封府推判官一诸厢吏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设左右厢公事所,“以京朝官曾历通判、知县者四人分治京城四厢,其先差使臣并罢之。凡民有斗讼事轻者得以决遣……”。很快又在其下恢复了四厢使臣:“惟检覆抄劄,打量界止,检定贼纵,由往福田院支贫子钱,最是奔走不完,若令所置京朝官逐时躬亲点检事头,区断公事,窃虑有所妨阙,乞逐厢依旧存留使臣,分管前项奔走之役,沼许留使臣两员分左右厢管勾。”逐厢仍应有都所由、所由、厢典、书手等,坊则有坊正。

勾当左右都厢公事官一四厢使臣一都所由、所由、厢典、书手、行官一坊正(甲头)。

原有的厢巡人员,熙宁七年(1074年)时仍在,新旧城里左右厢巡检与勾当公事官魏中孚以不救三司火,各罚铜。但《宋会要辑稿•兵》“厢巡”中关于熙宁以后厢巡的记载非常少。这大约与变法后实行保甲制度有关。熙宁九年(1076年),将庆历三年(1043年)所置开封府诸处巡检,部分减罢:“诏罢开封府界东西路巡检二员,以提举常平司言,近诸县已教习保甲,各有巡检,专职与县尉巡捕,其都巡检可以减罢。”不管其设置如何,由于勾当左右厢公事所的设立,厢巡对民事的处分权已基本被取代了。

开封郊区八厢于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置厢虞侯管辖,诏令不设人吏所由。到天禧五年(1021年)设九厢,就“每五百户以上置所由四人,街子三人,行官四人,厢典一名”了,与城内相仿,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诏“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似是由开封府直接管辖,但熙宁间王瑾的《北道刊误志》说九厢由两赤县分领。合理解释是:以前厢巡人员对厢务有较大的处分权,后来对诸厢事务管理纳入行政系统,明确规定由两赤县分领。这又与城内厢的变化情况是一致的。

临安城内在初期仍每厢设巡检一人,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据荣蘗言,城内有兵官七员,分厢领事。可见直到此时仍是武官统厢务。在城内设都厢官的尝试很快失败,“其城内词讼令本府自行理断,自是分厢置兵官如故”。乾道间吏部注大小使臣分治八厢。兵官分厢领事,“昧于文法,徇私容情”的弊政没有改变。城内厢的管理层次为:临安府尹一诸厢使臣一坊正。

临安城郊于绍兴十一年(1141年)设城南北厢主管公事所,下有城东巡检司、城西巡检司。东西南北四壁公事亦由主管公事所统辖,只是警捕之事由临安府管。其管理层次为:城南北厢主管公事一四厢官。

各地方城市:据《咸淳毗陵志》记载,兵马都监四员,分领四厢。前引池州在城四厢亦由兵官四员分领。《元史•地理志》提到衡州在宋时立兵马司,分在城民户为五厢;武冈也有兵马司,领四厢。城内事亦有“都监司”领之者,如临江路录事司,在宋隶都监司。兵马司是兵马钤辖司的简称,是兵马钤辖官的治所,皆于军事要冲处或会府置司。都监司是兵马都监司的简称,是兵马都监的治所,都监序位在兵马铃辖之下,兵马司与都监司实际职能相当。可见南宋地方城市诸厢事务由兵马钤辖或兵马都监统管,而这两者又由各该州或县的行政长官管辖。

厢的地位:由上所述,可知有都厢、厢。开封城内的勾当左右厢公事所,临安城郊的城南北厢主管公事所,都是都厢。这两者地位相当于县:

(一)从厢官的任职资格来看:他们必须是曾任通判、县令的亲民资序京朝官,元丰以后合班之制中,在赤县令之下,却在京畿县令、两赤县丞、三京赤县令之上,绍兴以后合班之制亦同。元丰五年(1082年)御史台,阁门言:“开封府诸曹官、左右军巡两厢官、赤县丞、系比类附班,得预朝参。”熙宁四年(1071年),知开封府刘庠命勾当公事官蔡确行庭参礼,蔡确认为藩镇辟召掾属,才有庭参礼,自己是朝廷命官,自不合庭参,刘庠终于败阵,蔡确因此名声鹊起,得以高升。可见都厢官并不如刘庠所说“厢官体轻人不畏”,在具体刑狱处理上有相当的独立与随意性。如御史中臣杨绘所言,“自置都厢以来,杖六十以下并委断罪,臣细详访之,皆不便也。何者?政出于一,则静而肃,政分而三”,则“纷而不齐,有罪一般而两厢断放各异者,加之都厢之官,权虽欲重而望犹轻,人不厌伏,又欲抗势于府廷,至有解府胥而欲为都厢胥者,辞府公吏而求为都厢公吏者”,提出“应系京城公事,并须送府,其都厢官,止令点检厢中寄禁并到处检验,并诣地头定夺公事或检校财产”。南宋嘉熙四年(1240年),溧水县令王俦改差主管临安府城南左厢公事,嘉定十六年(1223年),溧阳县令林演差主管临安府城北右厢公事。

(二) 从厢宫职掌看,都厢官“凡斗讼杖六十以下情轻者得专决,及逋欠,婚姻两主面语对定,亦委理断”。古代社会刑名是县令的主要职掌,是一县之政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县令也是断杖六十以下罪。

(三) 从其统管的地区范围、人口数量来衡量,开封城周五十里有奇,左右都厢分治城内,城内人口自来未有确论。仅以天禧五年(1021年),新旧城里十厢所管97750户计,若每户为五人,则有488750口。临安城南北厢更是繁盛之区,据《咸淳临安志》,嘉定十一年(1218年),城南厢约有4万户,20万口,城北厢约2万户,10万口。开封城每都厢辖20余万人,临安城每都厢辖10余万人,控制的人口数并不少于一般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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