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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机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中央与地方纵向的政府协作供给机制
a. 中央与地方协同供给
中央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具有权威性,能够通行于全国,但形成的时间较长。 地方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能尽快反映社会的变化和要求,而且针对性明确, 但权威性和空间效力都比较有限。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中存在着互补关系, 从而为协同供给提供了基础。中央政府制定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可以通过地方政府转化为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中央政府遇到新问题而必须先立法予以规范时,可请地方政府先行制定有关地理信息安全的政策; 地方政府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在原则上不能与中央政府制定出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相抵触。 所以,地方政府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就必须有中央的支持和配合, 而有时地方政府遇到的问题需要由中央制定统一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法规时, 地方政府也有赖于中央政府的合作,从而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同供给地理信息安全政策。
b. 地方自主供给地理信息安全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完全是中央政府的延伸机构,地方政府代表中央管理地方。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不断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力。 在经济上,扩大地方政府经济管理方面的财权和事权;在政治上,给予相当的地方立法权、 行政权。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在不违背中央提出的政策原则的基础上, 利用一定财力和权力来根据现实需求制定出相关的政策。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 使得中央更加依赖于地方(尤其是发达地区)的雄厚财政, 因此中央制定政策不得不考虑地方利益和地方经济发展。 如果中央和地方在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中的利益和目标是统一的, 那么地方会积极妥善地贯彻落实好这一政策。然而我国每个地方的地理信息都是不同的, 会存在影响地方利益的各种地理信息安全问题和特殊情况。因此, 难免会因为不同的地理信息安全问题做出不同的决策, 并且现在地方官员的政绩依赖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倾向于代表地方利益,而不再单纯的只是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 于是,在对中央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不是被动地服从中央的命令, 而是将国家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措施与地方的真实情况相结合, 根据实际的地理信息安全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政策。 这样就使得地方政府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更具主动性、灵活性和创造性。
c. 中央对地方供给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进行监控
地方可以灵活地、自主地供给符合实际需求的地方地理信息安全政策。 但是地方在供给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 中央制定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的整体利益目标与地方的局部目标相对立, 地方政府可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扭曲中央的政策,造成地方与中央的负面博弈。 因此,中央需要对地方供给出来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进行监控,在法律上设置监督地方政府的适当机制。 目前,除司法监督是中央可以利用的手段外,行政监督也是最常使用的手段。 行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事务监督。中央设立专门监督地方政府官员的机构, 使中央对地方行政官员和普通行政人员有监督权, 当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地方利益没有执行中央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时, 中央应有相应方法予以惩治例如, 当中央政府发现或怀疑某一地方信息安全政策违背了他们制定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时, 有权要求地方政府做出解释并有权勒令地方政府改正,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该地方首长, 以确定其法律责任。
2)横向协作供给机制
a. 跨界部门协作供给机制
地理信息安全政策供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政府需要利用多方面的资源,采集信息、 调査研究、分析整合、制定备选方案等。如此浩大的工作量,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沟通相互协作, 才能更有效地完成。例如,测绘地理信息局运用相关的测绘技术定期对地理信息进行勘察和测绘, 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记录,保证地理信息的准确性和动态性; 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部门就要对获得的地理信息进行专业科学的分析, 部署我国地理信息安全工作,制定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保密局对涉密地理安全信息分级的管理,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各部门跨界合作, 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实现地理信息安全政策的有效供给。
b. 区域合作供给机制
虽然现在中央在制定地理信息安全政策时,会考虑到地方利益和地方经济发展, 但是大方向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总是很难兼顾到多处小方向的发展需求。 此时政府就会发挥自身的自主性做出符合实际地理信息安全的决策。然而许多时候, 某一重大的地理安全信息会牵扯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地区, 这个时候该地方的政府为了各自地方的利益和发展,一定会极力争取、毫不退让。 这个时候如果各个政府只根据自己的需求制定相关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 而不顾及其他地区政府的利益要求,那么多方的安全政策在执行时必然会出现冲突和矛盾, 造成双方的利益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冲突和矛盾的产生,各方政府联合起来, 共同分析地理安全信息可能带来的利益和问题,各自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方案, 然后进行讨论研究,进行方案筛选,最后选出一个最合适的方案。要特别注意是, 这里所选出的方案不是“最佳”方案,而是能够均衡各方利益,实现互惠共赢, 令各方都感到很“满意”的方案。
C.多元化供给机制
其一,政府与市场合作。作为“经济人”的营利性企业,在获得准入资格或者通过审批之后, 可以对地理信息进行传播和使用,并因此而获得盈利。 政府制定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对这些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在传播和使用的过程中, 企业也对这些地理信息资源进行着开发和研究, 因此对这些信息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产生的问题有着及时的了解。一般来说, 企业为了得到更好的发展,会向政府提供许多有关地理信息安全的情况和动态, 帮助政府制定出更加切实有效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
其二,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社会组织通过政府公开的信息渠道获知地理信息安全相关政策, 再经过深度分析研究,开展与地理信息安全相关的活动,对地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进行宣传。 这种民间组织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它们可以将民众意见和建议传达给政府部门, 帮助政府制定出更符合民众需求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
其三,政府与普通民众的合作。社会公众把自己对地理信息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政府, 政府对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加以重视,对征求的意见进行考察和研究, 从而制定出更符合民众需求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