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安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 : 2025-12-30 06:30:2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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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范体系不完整

从法律规范形式上看,我国有关地理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在数量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但这些众多的法律法规却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系统、条理清楚的体系。而且,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 只有几部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其中2012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最具代表性, 这是为了保证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制定的针对性非常强的规范,但是法律效率层级较低, 适用范围有限。另外,地方性法规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效力范围仅限于本地区, 直接影响了这些政策措施的效果。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息安全法。 更没有专门的地理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对于地理信息安全的基本法, 我们理解为一部确立地理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一些核心内容的法律, 而其他相关地理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都应该是从这部基本法律的总体框架中延伸出来的。 正是因为缺少一部这样的基本法,致使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法的立法实践中, 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特别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牵头起草制定部门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 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的交叉问题,致使出现目前这种总体数量不少、整体效率不高的立法局面。 只有有了这部法律,我们在地理信息安全立法过程中 才能有章可循,有了主干,才能会形成一个全面系统、 条理清楚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2.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内容冲突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来看,不足之处主要有如下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中声明性条款过多,实际运用上缺乏可操作性

许多条文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中的条文规定多显得过于抽象, 在执法实践中操作性差,难以有效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何为“情节严重的”并没有相应规定和司法解释,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2)不同法律涉及规范测绘地理信息的内容相冲突

现在各部门虽然也都做开门立法,法规性草案都征求部门意见,但是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 最后出台的法律之间出现冲突。例如,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明显冲突。 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两条规定有两点冲突的地方: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行政区域界线应该依据标准画法图,而标准画法图由民政部门和测绘部门共同拟定。 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要求依据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但实际上界线详图太细, 且作为重要的地理信息,是保密的,根本不可能作为地图编制依据和违法査处依据。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违法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却规定的是民政部门。

3.新兴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领域缺乏法律规范

我国测绘法修订实施十多年以来,地理信息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产品不断增多,企业不断涌现, 产业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长,十多年间, 地理信息产业产值由20世纪初的上百亿元的规模发展到2014年超过3000亿元的规模, 从业人员超过40万人,从业单位超过2万家,地理信息产业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 随着地理信息产业的髙速发展,非测绘企业及个人介入地理信息采集、加工和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服务的行为越来越多, 互联网地图服务、移动位置服务、三维实景地图服务、遥感影像服务等新型地理信息服务业态快速发展, 新的应用模式不断涌现,地理信息市场行为日益活跃,给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安全和秩序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此外,地理信息产业作为一个产业关联度高的新兴高技术产业,通过立法引导和有序规范也已十分必要。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还缺乏对地理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规定, 对地理信息市场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也相对不足,亟须增加和完善,以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