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在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地理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在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发布日期: 2017-01-22 更新日期: 2017-01-22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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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科学技术极为发达的信息时代,各种关系国家安全的地理信息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日新月异,迫切需要专门制定系统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特别是应该加快制定一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法,加以规范和治理。就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而言,笔者认为根据调整对象不同可以进一步将该领...

在科学技术极为发达的信息时代,各种关系国家安全的地理信息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日新月异,迫切需要专门制定系统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特别是应该加快制定一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法,加以规范和治理。就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而言,笔者认为根据调整对象不同可以进一步将该领域的法律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一般人和事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地区和时期内有效的法律。我国的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法应该属于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中的特别法,应该放在优先地位对待。理由如下:

第一, 尽管地理信息安全法所规范、调整、解决的地理信息安全问题属于普遍现象,在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具有共性,但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不平衡,且存在很大差异,所以一部调整所有国家地理信息安全问题的国际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不可能制定出来的,地理信息安全法只能是一部国内法。

第二, 与其他法相比,地理信息安全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时间和空间都具有明显的独特性。

(1) 虚拟性。在网络空间,地理信息活动主体使用身份多为虚拟身份,是物理空间真实活动主体身份的延伸和衍生,具有难识别的特点。

(2) 多变性。地理信息活动主体的活动时间飘忽不定,很多行为发生在几秒中,结果也变幻莫测,具有难认定的特点。

(3) 跨地域性。地理信息活动主体的活动地点跨地区、跨国别,可以是行为实施地和行为结果发生地分离,具有难管辖的特点。因此,地理信息安全法应是一部特别法。

第三,随着经济社会对测绘地理信息需求日益旺盛和地理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地理信息安全隐患日益突出,各类地理信息失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对我国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也提出了新挑战,当前的一些地理信息安全方面的政策与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地理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迫在眉睫,所以地理信息安全立法应放在优先的地位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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