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 133 次浏览
由于目前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的法律体系十分不健全, 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经费的供给,因此, 我们必须抓紧完善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经费的法律法规。首先, 以宪法明确规定政府在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权责;其次, 以法律明确规定地理信息安全财政经费预算在整个政府财政预算的比例;再次, 以法律明确规定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资金的分担比例, 使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能够充分有序地给予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的资金支持; 又次,以法律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审计部门在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方面的权责, 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审计部门的监督效果。最后,为了使财政资金及时到位, 我们应当以法律规定相对较为简练的财政拨付程序。
除了在宪法、法律规定针对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的大原则和方向以外, 我们还应该对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行政措施。首先, 应该明确规定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资金的来源, 财政保障资金的来源应该是包括税收和国有资产收益在内的一系列的政府预算收入, 同时其他的一些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捐助力量也是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资金的一项重要来源。 其次,我们应当在具体的政策措施中,完善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资金的监督措施, 通过预算和决算报告的公开,加大公众和媒体对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的监督, 在监督方式上采取跟踪监督的方式,在财政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 从而使得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财政保障资金的监督执行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