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封建社会城市建设体制主要内容

中期封建社会城市建设体制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8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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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关链接 中期封建社会城市建设体制主要内容: 1.为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政体,强化地方治理,将前期封建社会建置之行政监察区——“州刺史部”。转化为驾凌郡县之上的大行政区——州(道、路)。因而地方行政建制,由郡、县二级,实演变而为州(道、路)、郡(州、府)...

中期封建社会城市建设体制主要内容:

1.为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政体,强化地方治理,将前期封建社会建置之行政监察区——“州刺史部”。转化为驾凌郡县之上的大行政区——州(道、路)。因而地方行政建制,由郡、县二级,实演变而为州(道、路)、郡(州、府)、县三级。原按封建政体要求而厘订之三级城市建设体制,亦相应地调整为国都城、州(道、路)城、郡(州、府)城及县城四级城市建设体制。

2.由于封建城市兼具政治经济双重职能的特性,故在城市等级上,两种职能对城市之地理位置、交通和人口条件,以及城市规模等的基本要求,均相类似。因此,在一般馆况下,城市之政治等级与其经济等级,基本上能相适应。国都城及大行政区之州(道、路)城,•一般均属大经济都会,郡城,多属中等经济都会,县城主要为小经济都会。因此,以各级地方行政建制治所城市组成之政治据点网络体系,同时也可视为相应的经济据点网络体系。

由于两种职能具有相互渗透性,故城市等级之厘订,当视其主导职能而定。

3.除边寨城主要取决于国防要求外,一般城市之建置、升格、降格以及废弃,均按前期封建社会所厘订之据封建经济及政治需求建置城市之体制办理。

4.继承前期封建社会京畿之制,由于设置陪都,故京畿区域当以首都城为中心,陪都城为副中心进行组合。为加强都城防护,效仿前期京兆尹之制,划首都城和陪都城所在之郡(州、府)以为各自之近卫区,京畿区域即以此为中心地带,结合所属其他郡(州)而组成的。京师和陪都,一般为通圻之制,亦即一畿双都甚至多都之制。京畿区域相当大行政区—“州”(道、路),具体规模并无定制,可以随时因势进行调整。区内地方组织,均按地方行政建制办理。州(道或路)治所附置都城内、区内尚分布有若干郡(州)、县城,构成以首都城为主,陪都城为辅之京畿区域政治经济据点网络。

5.为提高区域经济的广度和深度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经济政策要求,按照各地区经济特征,以及地理、气候、资源、人口、交通等条件,在前期封建社会粗放分区的基础上,加以调整。适度缩小分区领域,增加分区数量,并于区域内按各个地区之经济特色,划分为若干经济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高、位置适中、交通等条件优越的地带和规模相适应之城市,分层次建立区域中心经济带及中心与次中心城,以及经济圈之中心带、中心城与次中心城,以为区域或经济圈之主干。以先进地带及城市为中心向周边幅射的方式,推动落后地带发展。同时本分工协作原则,按各经济圈之经济特征,进行适当分工,以利充分发挥各自经济优势,加速地区及整个区域经济向更广、更深的方向迈进。

6.为配合经济分区规划格局之调整,特建立分层次的、以城市群为主干的城市区域建设体制。在经济区内各经济圈中,建立以该地区中心城为主,次中心城为辅,联系地区内一般都会及重点市镇,组合而为经济圈之城市群,从而构成一个具有一定经济特色的城市区域。以此为基础,区域中心带为核心,商品经济为纽带,本分工协作原则,集结区内各具不同经济特色的经济圈城市区域,组合而为以经济区中心城为主,次中心城为辅之大型城市区域。此区域的范围,视经济发展形势,随经济分区之调整而调整,不受行政分区约束。这种城市区域是按地域商品经济形势,分片建置的。因此,它与按地方行政建制所建置的以政治职能为主兼备经济职能之据点网络体系,基本性质尚有不同,所属范畴亦各异,故虽有一定的关联,仍是有所区别的。

为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必要时,城市区域可不受经济分区限制,可以特大经济都会为依托,商品经济为纽带,发展而为跨区连片的庞大城市群体组织,形成特大型的城市区域。

7.城郊市镇不仅是沟通城乡经济的桥梁,也有助于强化相邻城市之间的商品经济联系。因此,市镇乃至较具规模之草市,均应纳入所在地区之城市群体组织,成为依托于所属城市之基层经济活动据点。凡市镇之建置、分布、升格降格、乃至废弃,均须本城市建设体制基本精神及区域规划要求,作出统筹安排。

以上几条,便是体察的中期封建社会城市建设体制主要内容。这几条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调整前期体制,并加以充实提高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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