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非马,事物与概念

白马非马,事物与概念


发布日期: 1970-01-01 更新日期: 2015-05-09 编辑:bukun 浏览次数: 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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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白马非马”在历史上是一个有争议的论题,在我看来有争议是由于中国古人并不懂形式逻辑,更不懂形式逻辑的概念论。“白马论”虽然没点出这些知识,但是对这些东西的应用却是出神入化的。公孙龙是从具体的马和白马出发论证了“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中国古人却没有看清...

“白马非马”在历史上是一个有争议的论题,在我看来有争议是由于中国古人并不懂形式逻辑,更不懂形式逻辑的概念论。“白马论”虽然没点出这些知识,但是对这些东西的应用却是出神入化的。公孙龙是从具体的马和白马出发论证了“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中国古人却没有看清楚里面的问题,因此才有白马非马是诡辩的说法。我们来看白马非马的问题

公孙龙在论证中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形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这就是典型的内涵的论证。意思是:

“马”与“白马”两个概念在内涵上是不同的;“马”的内涵是一种形体,“白”的内涵是一种颜色,“白马”的内涵则是一种颜色加一种形体。

公孙龙接着说“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这就是外延的论证。意思是:“马”的外延包括各种颜色即所有的马,“白马”的外延则只包括白色的马;两个概念在外延上是不同的。”为什么白马论中的马是概念而不是具体事物?理由非常简单。

我们认知问题的时候应该弄清事物、语言、思维三个层次,我们在使用语词时就是要弄清我们是在什么层次上使用一个词语,或者说我们是在什么层次上谈论一个事物;澄清概念、分清层次是我们分析问题的关键,也是我们获得可靠结果的保证。 在《白马论》中:“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形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在这里“马者”里的“马”字是指概念,我们不能把这个“马”字理解成指具体的事物,因为如果我们把这个 字理解成具体的事物,我们就会得到“马”(具体事物)是指称形体的,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但如果我们把它理解成概念就能很好的理解这句话,我们可以说“马”这个概念是指称形体的;对于“白者”的“白”字指的也是概念,其分析和以上相同。

接着公孙龙又通过“命色形非命形也”这句话来指出了“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从这里我们看不出“白马”和“马”指的是具体的事物,也没有发现公孙龙在这里犯了相关的谬误。 在“求马,黄黑、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这一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所求的马都是指具体的事物,因为当我们说求马时当然是要求具体的马而不是“马”这个概念,从“黄、黑马皆可致”也可以看出所求的马是指具体的马,对于“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同样可以看出这里的马都是具体的马。在接下来的一句话中,“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白马乃马也”中的“白马”和“马”都是指概念,正如公孙龙所论证的,如果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那么我们就得到了“白者不异马也”,也就是说“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 是没有区别的,既然“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没有区别那么我们就会得到:“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

这一矛盾,最后通过公孙龙的论证我们得到了“白马之非马”,在这里“白马”和“马”同样是指概念而非指具体的事物。 王琯认为求马是求共名之马,他写道:“马为共名,羣色之马含焉。求共名之马,不记马色,黄黑马皆可以入选。白马为别名,单指马之色白者而言。”在此我们不采用这种说法,因为当我们说求共名之马时我们很容易想到有“马”这个共相存在,这容易给我们带来很大的混论,且容易陷入唯名论与唯实论之争,并且在《白马论》这篇文章中我们也找不到公孙龙认为有共相的存在。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孙龙是从具体的事物出发来论证马和白马的区别,然后又概念的角度出发,并且让“马”和“白马”两个概念之间没有差别从而又推出了矛盾,从而论证了“白马非马”这一论题。我们发现在论证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偷换概念等谬误,而是合乎逻辑的推出了“白马非马”的结论。

接着公孙龙又论证了“白马非马”这一论题,他说:“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 在公孙龙所说的的“马固有色,故有白马。”这句话中,“马”和“白马”都是指具体的事物,因为当我们说马有颜色时当然指的是具体的马有颜色,而并非是说“马”这个概念有颜色,同样对于“故有白马”中的“白马”也是指具体的事物,这里的论证和前面是一样的。接着他所说的“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这里的“马”和“白马”都 是指具体的事物,因为这里只是给出了与马有颜色的相反情况,即使马无色的情况,但我们知道使马无色也是使具体有颜色的马无色。在接下来的论证中,公孙龙说:“故白者非马也。”我们要注意这里的“白者”和“马”就已经不再是指具体的事物,而是指概念。我们看到公孙龙通过区分具体事物之间的差别从而上升到区分概念之间的差别,所以他接 下来又 说:“白马者,马与白马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这几句话的论证和前面的“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形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这几句话的论证是一样的,公孙龙就是这样一步一步的得到了“白马非马”的结论。

《白马论》的最后一段也是论证“白马非马”这一论题,其论证方式和前两处的论证是很相似的,在此我们就不在一一论证。在我们澄清“白马”和“马”这两个语词,以及它们是在什么层次上来谈论这些语词后,我们可以更清楚的来谈论“事物与概念”,我们发现在公孙龙的《白马论》这篇文章中,“白”和“马”这两个语词并不完全是指具体的事物,也不完全是指抽象的概念,而是在某些地方指事物在另外些地方指概念,澄清这两个语词的用法对于我们理解“白马非马”是关键的。公孙龙正是通过具体的事物来论证了“白”与“马”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从而得出了“白马非马”的结论,所以我们认为“白马非马”不是诡辩而是一个符合逻辑的论题。对于事物和概念的争论来讲,我们只能说他们只注意到了公孙龙在用词的某一方面,而忽视了另外一个方面,或者说他们都太强调语词在一方面的用法,但是对于他们所做的贡献我们是不能否认的,特别是他们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种和属等之间的关系来分析“白马非马”。分析“白马非马”是一个很好的逻辑训练课程,有些人觉得迷糊或者分裂实际上是缺乏训练的表现,我实在是想不通这个问题为什么能扯到辩证逻辑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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