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期的地方行政组织

宋朝时期的地方行政组织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5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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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代的统县政区有府、州、军、监四种。府是有特殊地位的州。首都、陪都与皇帝驻跸过或担任过节度使的州均称为府。军的地位等同于下州,与军事无关。监本是前朝管理矿冶业的机构,到宋代或领县成为统县政区,或等同于县级政区。州的长官由中央委派京朝官担任,其差遣名是“权知某州...

宋代的统县政区有府、州、军、监四种。府是有特殊地位的州。首都、陪都与皇帝驻跸过或担任过节度使的州均称为府。军的地位等同于下州,与军事无关。监本是前朝管理矿冶业的机构,到宋代或领县成为统县政区,或等同于县级政区。州的长官由中央委派京朝官担任,其差遣名是“权知某州军州事”,简称“知州”,表示以中央大员的身份全权管理一州的军、民之政,带有浓厚的军事性质。在宋初,州的原有长官刺史,并不废去,而是变为一种只领俸禄的闲职。州在名义上直属中央,因此知州可直接向朝廷奏事。州县不但可直接奏事,亦可监察监司。太宗淳化三年正月戊午,“诏诸道转运司自今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成绩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于民者,所在州府军监每岁件析以闻”(《长编》“淳化三年正月”条),但此时尚非路转运使。

真宗朝所有州级政府皆已直属中央,知州已掌握很大权力。这时,朝廷却又担心知州权力过大,会影响中央集权制。于是又在知州身边设置通判一职,以牵制、限制知州的专权。通判本来是用来监督南方割据政权的留用官员的。在宋初统一南方的过程中,往往继续任用原有政权的所谓伪官担任各州长吏,以保持统一政权的稳定。但宋太祖又担心这些降官会怀有贰意,于是特设通判一职,以示监督之意。故建隆四年(963年)平定荆湖,“始命刑部郎中贾批等通判湖南诸州”。乾德三年(965年)平西蜀,这一做法成为普遍措施,凡新人宋诸州不论其是否留用“伪命官”为知州,一概设置通判,但明确规定,只有在“荆湖西蜀伪命官为知州”的各州中,通判权力最大。这些州的公事必须由通判与知州同签,方得施行。不久,这一制度又普行全宋,除万户之小州外,各州均按州等之别,设置通判一至二员。通判一职既非知州之副贰,又不是其属官,虽然形式上位居知州之次,但权力却不在其下,有时甚至更有实权。与知州发生龃龉时,动辄曰:“我是监郡,朝廷使我来监汝。”所以宋代的州其实也并不是单一首长的形态,而是近似双头政治的知州一通判体制。通判分割知州事权的形式虽与路一级诸监司互相牵制的形式不同,但实质却是一样的,故时人号之为“监州”。甚至有个故事说,有钱昆其人,人问其愿至何处做官,他答道,愿至天下有螃蟹无通判处。南宋之时,通判之职益加重要,至有一州而置三通判者。

知州多用文人,并且经常调换。州的长官在二品以上以及带中书、枢密院职事者,称判某州。与知州同领州事的“通判州军事”一至二员,简称“通判”,有权监督和向朝廷推荐本州的官员,甚至举发知州不法。这也是分割知州事权,并监督牵制知州,不使专擅一州的防备措施。

知州和通判的属官有录事、司户、司法、司理等各曹参军,视州之户口多寡或并置,或部分设置。司户参军掌管一州的户籍、赋税、仓库出纳;司法参军掌管议法判刑;司理参军掌管狱讼审讯。各曹官衙一般称厅,有的称院。州还设有各种幕职官和监当官。幕职官有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判官、推官等,负责协助本州长官治理州政,总管各案公文。监当官是各州主管仓场库务等经济机构的官员,负责征收茶盐酒税、矿冶、造船、仓库出纳等事务,名目极多,随事置官,如“监临安府楼店务兼管抽税买竹场”,“监黄州市舶库”等,宋代的州还因名义上的长官——刺史所带使职的不同,而有高下的差别。刺史带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者、则分别有节度州、防御州、团练州之称,节度州地位最高,由皇帝赐给该州军额,如融州就带有清远军军额。不带任何使职的即为军事州,地位最低。但这与州依地理位置或人口多寡的分等并不相同,只是名誉上的差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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