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行政制度

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行政制度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5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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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自秦代以来就重视采取合适的民族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与中原内地不同的地方行政制度,以有利于国家的巩固与民族的团结。一般而言,少数民族多居住在边疆地带,这些地带为了防御的需要,常常设置有军管型的行政组织,这些组织往往与少数民族的特殊...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自秦代以来就重视采取合适的民族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与中原内地不同的地方行政制度,以有利于国家的巩固与民族的团结。一般而言,少数民族多居住在边疆地带,这些地带为了防御的需要,常常设置有军管型的行政组织,这些组织往往与少数民族的特殊行政制度结合在一起,不容易分开。例如汉代的西域都护府是军事督护型机构,但所管辖的却是少数民族所建立的西域诸国。又唐代边区的都护府与都督府是军事机构,但治理少数民族的羁縻府州却归其所领。

从秦到清,中央政府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的施政大致是以羁縻为始,实行名义上的统治,或者说是统而不治;进而渐次实行间接统治,最后才是直接治理。在两千年中,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制度有过多种形式的变化,但归结起来就是上面这三部曲。《史记》载,相如为了谏阻开通西南夷,假蜀地父老的口吻说:“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意即皇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只要停留在名义上就可以。《索隐》解释说:“羁,马络头也;縻,牛缰也……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羁縻一词当然有贬义,但其用意是只要政府使用笼络手段,而不必直接统治。

从秦到宋,基本上执行的都是羁縻政策。有的少数民族只是表示臣服,受领封号,不时朝贡,名义上内属而已。有的少数民族虽然在王朝版图之内,但朝廷并不过问其内部事务,只是通过其首领来实现间接统治,有时虽有内地行政组织和行政区域的名称,但实质都与正式郡县制完全两样。元代以后,改行土司制度,表面上还是采用羁縻手段,但实际上已通过派至土司当中的流官来进行半直接的治理。明代中期起又逐渐采取改土归流政策,经过四五百年的调整,才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纳入郡县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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