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宋时期的赋税制度

中国北宋时期的赋税制度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5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1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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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宋时期的赋税制度 北宋时期的赋税制度 宋代的农材赋役制度,大致延续唐末的两税法,但增加了丁税。而差役则甚为繁重造成人民负担,因此王安石变法时有免役法的推行。 北宋的田税规定,向土地所有者按亩征税,每年夏秋各征收一次(沿袭唐朝的两税法)。北方各地大致每...

北宋时期的赋税制度

宋代的农材赋役制度,大致延续唐末的两税法,但增加了丁税。而差役则甚为繁重造成人民负担,因此王安石变法时有免役法的推行。

北宋的田税规定,向土地所有者按亩征税,每年夏秋各征收一次(沿袭唐朝的两税法)。北方各地大致每亩中等土地可收获一石,须纳官税一斗。江南各地由于产量较高,每亩须纳税三斗。唐代的两税法是按资财多少征税的,而宋代则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税的。秋税,是在秋熟后按亩征收粮食;夏税,是以收钱为主,或者折纳绸、绢、绵、布。

按亩征税是征税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实际征收时,还有所谓“支移”、“折变”的计算,从而提高了实际征税的税额。“支移”就是在征收秋税时,要求农民运至指定地点交纳,如果农民不愿随长途运输之劳,就要多交一笔“支移”,也就是“脚力钱”。“折变”就是在征收夏税时,钱物辗转折变,也提高了实际交税额。

官田招佃农耕种,由政府收取地租,称为“公田之赋”。但官田本身无人交纳秋夏二税,往往又把二税加到佃农头上,加重地租数量,即所谓“重复取税”。

北宋的身丁税规定,男子20岁为丁,60岁为老。凡是20岁至60岁的男丁,都要交纳身丁税,交钱或交绢,与两税同时交纳。

北宋承袭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以类合并,统称之为“杂变”。其中名目繁多,如农器税、牛革税、蚕盐税、鞋钱等,即所谓“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杂交也必须随同两税输的。

和籴是官府强制收纳民间粮米;和买是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抽。在实行和籴与和买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别派定强制征购的数量,并付给一引起价款,到后来,则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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