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时期土司制度的变迁

清代时期土司制度的变迁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1-17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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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土司制度基本上一仍明代之旧。所有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土司土官也大致从明代沿袭下来。顺治十五年诏“各处土司……凡未经归顺,今来投诚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于照旧袭封”。同时在清代也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产生新的土司,如康熙三十九年,贝和诺...

清代土司制度基本上一仍明代之旧。所有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土司土官也大致从明代沿袭下来。顺治十五年诏“各处土司……凡未经归顺,今来投诚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于照旧袭封”。同时在清代也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产生新的土司,如康熙三十九年,贝和诺上疏曰:“打箭炉、木鸦等处番民一万九千余户归顺,请增设安抚使五、副使五、土百户四十五,以专管辖”。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行户口清查,划定地界,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户、百户、百长。除由前明归降仍袭旧职的各级土官千家左右外,又新增设了约700家小土司。

虽然土司职位是世袭罔替的,但从元代到清代,承袭的办法却渐渐严格与规范化,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土司的控制逐步严密。元代土官的承袭要经朝廷批准,否则要兴师问罪。如至元十七年,土官“亦奚不薛病,遣其从子人觐。帝曰:‘亦奚不薛不禀命,辄以职授其从子,无人臣礼。宣令亦奚不薛出,乃还军。”’至于承袭的对象则依其故俗,不加苛求。如延祐六年(1319年)“中书省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

至明代,对土司的承袭则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是承袭人必须“赴阙受职”。《明史•土司传序》载:“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这个规定是前述宋代赴州受命的进一步发展。不过这一规定只在中小土司中执行,大土司则未认真从命。其次是承袭人范围明确,其承袭人袭替的顺序依次是: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叔侄相立,族属袭替,妻妾继袭,女媳继职,子死母继。第三是有具体的承袭办法。为了防止假冒作弊,必须要有人证物证,即“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而且要求预定承袭人及承袭次序,以免日后纷扰不清。同时还规定承袭禁例,造反变乱者自然不许承袭,即嫁娶超出本省或交结外夷者,其子孙亦不准承袭。清代对承袭的规定更加严密,不但规定承袭须按宗支嫡庶次序,而且规定了承袭人的具体年龄,“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袭”。承袭手续复杂:承袭人须将顶辈宗图、亲供、地方官并邻封土司甘结(邻近土司的证明书),以及原领号纸(原任命书),详报督抚,由督抚具题请袭。由土司承袭制度的逐渐规范化,可以看出集权措施的逐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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