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共享的四个要点


发布日期 : 2017-05-22 01:13:3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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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地理信息用户享用非己有地理信息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②生产为实现信息共享所必需的地理数据;

③为了共享地理信息准备必要的设备、服务和管理条件;

④政府对发展和协调地理信息共享必须拥有调控权。

目前的地理信息共享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 实现地理信息的流通和共用。这一观点虽然已经过去十余年, 但至今仍然切合实际。近年来, 我国政府在地理信息整合与共享方面的红线虽然有所松动,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