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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共享法学是研究地理信息共享法, 并随着地理信息共享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一门法律科学。 这个含义也包括三层意思:
1.地理信息共享法学以地理信息共享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2.地理信息共享法学是随地理信息共享法的形成而发展起来的。
3.地理信息共享法学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 技术科学、产业经济科学和法律科学的交叉学科。
地理信息共享法学与地理信息共享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 两者关系可概括为目的和手段。为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法制, 就必须进行地理信息共享法学研究, 或者说通过对地理信息共享法的研究及其所提供的研究成果, 可以建立、完善国家地理信息井享法制。 学者所提供的地理信息共享法学理论一旦被国家立法机关所确认, 也就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地理信息共享法是国家为加强对地理信息活动的管理而制定的行为规范, 是国家的一种管理方法和手段, 人们在地理信息活动中不管是否愿意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 因为这些规定具有国家强制力c而地理信息共享法学是一门学问, 它是为专门研究地理信息共享法的制定和实施中一系列理论问题而产生的。 人们对地理信息共享法的研究是一种自觉的行为, 即为加强国家地理信息的法制建设,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 不具有也不必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