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化当前要解决的问题


发布日期 : 2017-02-15 02:16:21 UTC

访问量: 76 次浏览

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标准是一个内容丰富、种类繁多的体系, 这里所说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化,主要是指制订、颁布和实施这一系列标准。 这样一个标准化体系是要经过长期的研究、实践和多部门的合作才能逐步建立起来的, 这既不是某一个城市的任务,也不可能由一个城市来独立承担。 那么,对于目前正在展开和将要开展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大多数中小城市来说, 在标准化问题上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哪些问题呢?

第一,要了解、吸收和引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已有的标准、规范与规程; 分析和引用一些先行城市已经制定而又适合本城市具体情况的标准、规范与规程。

第二,要结合城市具体情况,抓紧研究和制定系统建设中必须具备的一些标准, 例如:①城市地理信息的分类和编码标准。 包括基础地理信息、专题地理信息和属性信息的分类、编码和指标体系。

②城市地理信息的质量控制标准。 对每一类型信息的空间定位精度和属性精度都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③标准术语和数据词典。主要是用词规范,明确界定数据项的内涵与外延, 使每一个基础的或专业的要素均有明确的定义以及数量和质量指标。

④数据记录格式和交换格式标准。

⑤城市地理信息空间定位公共基础标准。包括地图投影和转换, 平面坐标系,高程坐标系,地理格网和城市分区标准等。

⑥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的技术流程规范。这方面有很多内容, 例如系统设计的技术流程规定,数字化技术规程,技术文档保存规则等等。

第三,以政府的行为和政令,提供一个良好的管理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 这虽然不完全是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化的内容,而是涉及立法的问题, 但在系统建设和应用中却非常重要。实践经验证明,在一定意义上, 发展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最困难的不是技术与资金,而是管理与协调。 为适应城市信息系统建设,必须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机制和办事程序, 出台一系列规定,使其简单化、结构化、秩序化、逻辑化和标准化, 不能因人而异,只能遵循一种程序的模式;明确和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之间, 职能部门和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之间在数据信息获取、 交换和有偿(或无偿)使用中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必须出台若干政令,界定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及其资源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发布权、 修订权和开发权等等。国内外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很多教训都表明, 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引入城市管理和规划工作,对原有管理机制的调整、理顺, 工作环节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信息资源共享与单位间的协作等无不涉及到城市各个职能部门, 冲击到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和利益分配,它既需要各级行政主管细致和耐心的引导, 更需要用规范、规程、规定和法令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