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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范围内,美国社会信息化程度较高,信息产业化发展较快。
有关信息立法的起步也较早,包括信息和信息技术的法律己有200多个,
仅1979~1982年,美国在国际远程通信和信息政策方面的立法
就有近百其管辖范围之广、数量之多,均居各国之首。
美国《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行政令包括:
行政令明确规定“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是协调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政府机构”,
要“建立国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站”,实现“地理空间数据的公开访问”。
为推动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
行政令明确规定了地理数据文件标准化、空间数据交换站、
国家数字地理空间数据框架的制定和建立的时间表,
同时也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做了大致安排。行政令指出,
“各机构必须不断投资进行各自地理空间数据的收集和生产,
所获数据将加入交换站,以便里广泛地使用”,
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要“最大限度地与州、地区、
地方政府以及私人企业、其他非联邦组织合作,
共同分担冇关费用,提商获取与本命令相符合的地理空间数据的效率”。
美国总统的行政令对于实现美国地理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
避免资源的重复浪费,推动联邦、州、
地区和地方政府对自然资源的合理有效的管理和利用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曾先后发布了一些关于地理信息的采集、
加工处理、传递、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加速了有关部门信息立法的步伐。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