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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调解的时间地点是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 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 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时间限定之内。
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人调解笔录,损害赔偿的调解残疾人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必须向办案人员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调解参加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 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四,公开公正的进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一般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 允许他人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不应当公开进行。 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警察主持调解。
同时,调解还要尊有下列程序性规定: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的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 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5.确定赔偿方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6.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