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发布日期: 2017-01-23 更新日期: 2017-01-23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4708

标签:

摘要: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一定成绩,主要有:法律法规对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有了明文规定; 一些企事业单位开始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产品,知识产权在服务产值中的比重和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不断提高;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一定成绩,主要有:法律法规对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有了明文规定; 一些企事业单位开始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产品,知识产权在服务产值中的比重和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不断提高;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司法裁判解决争端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侵权者还被判承担刑事责任;一些团体开始关注知识产权问题,如2012年8月,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聘任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顾问,举办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论坛,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国内部分企业的专家学者与参会代表就企业上市过程中知识产权纠纷及对策、知识产权战略、商标问题、卫星导航领域的专利现状及建议、电子地图版权保护等进行了广泛交流。

但是,我国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处于起步阶段,侵权盗版屡禁不止,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理论研究滞后。常说,理论是行动的先导。长期以来,大家比较关注地图的著作权,随着传统测绘向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快速拓展,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已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域名等方方面面,而对除著作权外的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的研究很少,有的甚至是空白,对测绘地理信息各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体、对象、范围、特征、保护原则和方法等认识模糊不清。理论研究的匮乏,影响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和行政监管。

二是法律制度过于笼统。法律是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是市场竞争的底线。目前,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但是,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侵犯地图著作权的,依照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也规定 “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司法维权意识弱。司法裁判是民事权利保护的最终、最有效的手段。然而,由于我国企事业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措施不到位,导致举证困难,并且因诉讼周期长、法定侵权赔偿额过低,在市场竞争中面对侵权盗版,知识产权权利人常常不了了之,不愿费时费力地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利。

四是测绘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主动申报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不高。因对知识产权功效认识不到位,侵权盗版严重,维权困难等原因,很多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不愿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进行著作权登记。据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于2011年对其约200家理事成员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调查发现:有52.7%的单位申请了专利,共申请了3607项专利,其中有50%左右为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授权率比较低。有56.85%的单位申请过商标,共申请了2772个商标;注册的类别(或领域)单一或者不全面,大多缺乏服务领域的商标;商标所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太局限,远远与实际使用不符,缺乏长远计划;主商标覆盖领域少,将来要想在相应领域注册,可能已经被占领;有62.44%的单位进行过软件著作权登记,共登记了3896项软件著作权。上述统计数据比例对技术密集的测绘地理信息产业来说显然是太低了,说明作为市场竞争有效法则的知识产权尚未得到许多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单位应有的重视。

五是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严重不均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约有12000家申领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其中约30%为事业单位,约36%是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剩余的约34%为私营企业。由于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国家财政资金补助或者固定(垄断)业务渠道,业务种类比较单一,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生存压力小,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很重视,表现为投入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资金少,申请、注册、登记专利、商标、著作权量小。许多私营企业人才引进相对困难,没有固定或者垄断的业务来源,必须靠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独到的精细专业技术才能赢得市场,生存压力较大,它们常常会主动投入相当的资金研发符合市场需求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能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

六是行政监管缺失。民事权利主要靠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来维护,争端出现后一般通过民间调解协商、司法裁判和行政监管解决。民间调解协商,需要双方同意,要求国民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和素养,目前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知识产权纠纷中通过协商解决成功的案例不多。司法裁判和行政监管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执行力强。如前所述,由于司法裁判费时费力,赔偿少,不到万不得已,大家不愿意去诉讼。长期以来,饱受侵权盗版困扰的企事业单位希望行政部门特别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方面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由于制度缺失,措施乏力,监管力量薄弱,在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有关行政部门面临监管力不从心的窘境。

关注公众号
获取免费资源

随机推荐


Copyright © Since 2014. 开源地理空间基金会中文分会 吉ICP备05002032号

Powered by TorCMS

OSGeo 中国中心 邮件列表

问题讨论 : 要订阅或者退订列表,请点击 订阅

发言 : 请写信给: osgeo-china@lists.osgeo.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