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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下水可开采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通过经济合理、
技术可行的措施,在基本不引起生态与环境恶化条件下,允许以凿井形式从含水层中获取的最大水量。
北方平原区多年平均年地下水可开采量为982亿m3,
约占北方平原区地下水总补给量的68%,其中,
矿化度不超过lg/L的地下水可开采量为798亿m3,矿化度1〜2g/L的可开采量为184亿m3(表1)。
水资源一级区 | 计算面积/万km2 | 总补给量/亿m3 | 可开采量/亿m3 |
松花江区 | 29.9 | 256.3 | 203.9 |
辽河区 | 9.4 | 125.6 | 94.8 |
海河区 | 11.3 | 173.7 | 152.0 |
黄河区 | 15.2 | 161.9 | 119.4 |
淮河区 | 13.6 | 247.7 | 178.1 |
西北诸河区 | 69.0 | 431.8 | 233.6 |
北方平原区合计 | 148.4 | 1397.1 | 981.8 |
黄淮海平原地下水可开采模数大于10万mV,其中,
燕山和太行山前部分地区大于20万mV,局部大于30万mV。
东北平原地下水可开采模数接近10万m3,其中,
松花江下游及穆棱河河谷地带、下辽河平原及辽东沿海平原地下水可开采模数大于20万m3,
太子河两岸大于30万mV;松嫩平原西北部及西辽河平原等地年均地下水可开采模数小于5万m3。
西北内陆盆地平原区,除灌区河渠两岸年均地下水可开采模数大于20万m:7外,
大多在5万m3左右,其中靠近荒漠区的平原区年均地下水可开采模数都在2万mV以下。
黄河流域山间盆地平原地下水可开采模数变化较大,银川平原、
伊洛河谷平原年均地下水可开采模数接近30万m3,
大汶河谷平原、土默川平原、关中平原和太原盆地平原年均地下水可开采模数在15万m3左右;
其余流域山间平原大多在5万〜10万mV,
其中青海共和盆地和新疆额尔齐斯河谷的年均地下水可开采模数小于5万m3。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北方地区由于超采地下水已导致可开采模数明显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