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涉及的证据种类


发布日期 : 2016-10-24 14:05: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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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时肇事行为作用于客观外界所留下的各种物品和痕迹, 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经常遇到的物证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肇事行为直接侵犯和损害的客体物。 例如,现场留下的尸体、路边受损的交通设施、建筑物等。

2.肇事工具。即事故现场中发生事故的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发生事故时现场留下的痕迹。例如,路面的刹车印迹, 各种散落物、血迹、油迹、泥土、玻璃碎片。

4.当事人在现场遗留的物品和痕迹。如介绍信、香烟头、工作证、名片、现金、手表。

5.事物引起的损害后果。如车翻车毁的情况、人员伤亡的情况。

(二)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

交通事故的书证常有:驾驶证、出门证、加油发票、货运发票、 车辆材料维修单、病例、医院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责任认定书、 事故赔偿协议书、终结书、拘留证、起诉意见书、身份证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了解案件的情况向调查人员所说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 证人证言在案件调查中是最常见的证据之一,对案件事实的查明, 疑难问题的解决都有重要意义。在通常情况下, 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都有证人的口头陈述以及调查记录人员制作的笔录。

1.交通事故中证人的种类

发生事故现场目击者;乘客、承员、同行者;车主、单位领导、家长及与事故原因有关联的人员。

2.交通事故证人证言的范围

车辆、行人以及非机动车的去往地点;司机、行人有无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 发生交通事故的环境;事故形成和演变过程;事故碰撞部位和接触点; 事故时间、地点、车辆及后果;其他与事故有关的问题。

3.交通事故证人证言的内容

证人的基本情况。见证人发现(发生)事故时的位置和动态, 即位于事故发生点的何处,当时的身体状态是走、站、坐还是卧, 面向何方,视线如何等。事故发生前后所见的详细经过。事故发生前后, 双方车或者车与人,车与畜,车与物之间的位置、行走方向和速度动态。 肇事当时,车、人、畜接触地点、部位、形状、声音和周围的环境。 事故发生后双方的态度如何,如何交涉已经如何处理的。 发生事故后双方抢救伤者采取了何种措施。现场保护情况以及报警情况。

(四)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是导致事故的发生者和亲身经历者,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体, 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真相比任何人都了解和清楚。

当事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驾驶资格确认。注意调查谁是驾驶人, 查明其姓名、住址、职业、联系方式和本人的驾驶证号、准驾车型,确认驾车人,防止调包弄假。

驾车前活动、饮食情况,调查驾车人开车前有无连续疲劳、 生病、饮酒情况,确认有无疲劳驾车、饮酒等违法行为。

所驾车辆情况、驾驶时间、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调查。 确认所开车的车况是否良好,驾车时间和发生事故的时间,行时路线和车道, 是否按照路段要求的车速行驶,确认行驶是否超速,有无交通违法行为。

事故的发生原因、临危采取的措施、主观心态。 主要是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是身体、驾车技术、车辆、道路或者是环境造成的。 事故发生时驾车人和行人的反应判断、操作情况、接触点和碰撞部位在何处以及事故前后驾车人的心态。

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有过错或者是否属于意外时间。

事故后果、现场保护情况和抢救情况、当事人自己对事故责任的认可情况。 主要包括车辆、财物损失、人员伤亡情况、抢救伤者和保护现场情况, 并确定事故等级和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鉴定结论

1.鉴定内容及范围

鉴定结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和技能, 对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报告。 交通事故鉴定结论中包括法医鉴定、车辆鉴定、痕迹鉴定、伤情鉴定结论。 鉴定人员是有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或依法指定的事故鉴定人员。 需聘请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充当鉴定人时,应出具聘请书,通过鉴定人所属单位聘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 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 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 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 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 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不服鉴定结论的处理办法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 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 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 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 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 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六)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人员依法对交通事故的现场、 车辆、尸体、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载。 勘验是办案人员对与事故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或尸体等内容进行的实地勘查与检验, 是交通事故中重要的调查活动。根据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 如现场丈量、现场记录、画现场图、笔录尸体的检验笔录; 对人体受伤部位的检查诊断笔录;车辆检验笔录。 在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由勘验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 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交通事故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录像, 一般在重大、特大事故中录制。它反映的内容有交通事故现场周围环境; 事故现场状态;讯问肇事人、讯问证人的记录;事故处理场景; 事故办案人员的各种会议等。交通事故视听资料由法定人员制作, 具有很强的真实性。但在其他案件证据中,如果是由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 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造假,伪造事实。因此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