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形态规整的城市—坊市制的鼎盛


发布日期 : 2016-10-24 13:37:4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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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唐王朝的建立,不仅完全接续了杨隋政权在京师大兴城和东都洛阳城的郭城内划分若干坊、 市的规划和现实,而且从法律条文上对都城管理加以制度化的肯定, 并试图将这一理念推广到地方建制城市中去。唐朝前期, 中央王朝在全国推行封闭的城市管理,使地方上大大小小的城市外郭都趋向于规整的形态, 可以看作是坊市制逐渐达到鼎盛的时期。隋、唐城市规划设计采用封闭的坊墙形态, 是因袭北魏洛阳城和东魏、北齐邺南城的布局来规划设计的。 学界认为这可能基于前一时代存在大量占有部曲和客的大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森严的等级制度, 拥有大量部曲和客的世家大族的庄园,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 影响了城市内的商业活动; 区别门第贵贱身份的等级思想在城市形态上表现为规划建造功能不同的坊区, 用高大的坊墙封闭成棋盘格状,以实现严格的阶级和身份的划分。 我们认为不应仅仅从社会形势上解释隋唐城市空间形态对北魏、周、齐的继承, 更应该看到用坊墙封闭的坊市制城市规划的目的是适应隋唐王朝“律令制”国家的法律制度, 便于登记户籍,对城市实行有效管理。因此, 在城市社会经济尚未复苏或繁荣到一定程度时,采用封闭式的城市管理是能行得通的办法。

唐朝立国之初就用法令规定了城市与乡村的区别, 《唐令拾遗》收人武德年间的《户令》:“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 在邑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案:隋初,里改称坊,炀帝时复旧称,唐再改称坊。) 开元时《户令》更加明确:“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 这是从行政法律上对城市、农村分别管理的制度规定, 也是唐朝城市内部建立坊制的依据。唐令的内容并没有指出坊市制城市的形态是什么模样, 但考古学者和历史学者通过对唐代长安、洛阳城的调查, 并结合文献记载作出的分析,才逐步揭示了受封闭的坊市制影响的隋唐长安、洛阳的城市形态特征。

“坊”是唐朝官府将城市住民分区居住以实行有效管理的城市基本区划单位。 形态上就是城内划分为若干坊,每坊一里见方,建坊墙以围之,开设坊门, 依时启闭,以限制出人。但是坊门不准开向大街。坊内设十字街, 将坊内划分为四个建筑区,以安排官房、民舍、苑囿或崇祀场所。 每坊设坊正掌管开启坊门的钥匙,处理坊内事务。城市内的市场也设在专门划定的市坊内, 并对交易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市坊内用街道分隔成若干地段, 以安置市廊摊位,市坊中心设管理市场的市署机构。 这就是将城市各类职能建筑划分成封闭的地理空间,实行封闭式的管理。

采用封闭式坊市制度来规划设计城市的街道布局, 其指导思想是“畦分棋布,闾巷皆中绳墨。坊有墉,墉有门,逋亡奸伪无所容足。 而朝廷官寺,居民市区,不复相参”。意思是整齐划一封闭的坊区制可以使逃亡的罪犯无处藏身, 官司机构、居民宅第与市场不相混淆。坊市制首先体现在隋代的京师大兴城和东都洛阳城, 后为唐代的长安、洛阳所继承,并有所改造。 唐朝将坊市制度推广到地方州县城市的规划,并以地方行政建制的等级来规定城市内建立坊区的数目, 使唐代地方城市的形态趋向于整齐划一,只有规模大小的差异。 这样一来,大多数城市的平面形态因为都是由数目不等的纵横街坊组成而被约束为近乎方形的轮廓。 这是我们之所以从唐朝是实行“律令制”的国家, 追求整齐划一的行政制度方面来考虑分析唐代城市形态的一个出发点, 同时也是追踪唐朝城址遗迹的一个线索。同时,我们不要忘记, 在平面上而不是在起伏的曲面上构筑墙体和规划街道,当然最容易选择的设计方案就是直线正交。 于是,在坊墙约束下的城市大多呈现棋盘网格的形态。 另一方面,这个时期的城市也不可避免地在前代城市留下的遗痕里融人新人主的民族带来的地方特色。

从城市经济活动来分析,封闭式的坊市制度是中国隋唐社会政治经济的集中表象, 反映了超经济的强制在中国社会关系中仍然占主导地位,人身依附关系还比较强, 城市与农村的人口流动不是很随便。 采取封闭式坊市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城市居民、限制城市的市场买卖活动。 在中国历史上,用著籍的办法进行登记,是王朝政权统治与控制人民的一项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市籍的有效运作是依靠在城市内设置专门的市场作坊区(市坊), 由主管的司官来监督控制商人的买卖活动,实行定时开市和散市的制度。 因此自汉代以来的里坊制城市中一定会设置与住宅区分离、集中管理的封闭市场区, 而且在这集中封闭的市坊内的商业活动还很繁荣, 我们从汉、魏、隋唐的文献与都城规划布局图中已能找到证明。 市籍登记制度至少延续到唐代中叶,唐代后期随着城市经济生活的活跃, 封闭设市和依时启闭的制度逐渐不合时宜,市籍登记制度很可能也随之终止。

关于隋唐时期城市中实行的坊市制度,由于资料多集中在京城和东都, 因此,本文首先描述唐前期都城中的坊市制,然后再论及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