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北方由游牧民族契丹人建立的辽政权与宋朝同时存在。辽的州县制度主要仿自唐朝,州设刺史,县设县令,京城所在地称府。在州之上以五京为中心,分成五道,亦称五京道。
其境内设有上京临潢府、中京大定府、东京辽阳府、南京析津府、西京大同府五个中心,然后分为五个道:上京道、中京道、东京道、南京道、西京道。道以下设置府(州、军、城),再往下一级为县(城)。
辽亡以后,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比较杂糅,一部分沿袭自辽,一部分仿自宋。
金朝初期也设置有五京,分别是:上京会宁府、北京临潢府、东京辽阳府、西京大同府、中京大定府。在灭掉北宋以后,五京变七京,增加燕京析津府、汴京开封府。不过金朝的这些中心城市也是屡有变化,此后至金晚期,一会是五京,一会是六京,此处不再赘述。
与北宋行政划分相仿,金也将全境分路而治,路的机构设置都管府、转运使司、提刑使司、统军使司四使,亦是分权而立。到金章宗时期,划分为十九路:中都路、上京路、咸平路、东京路、北京路、西京路、南京路、河北西路、河北东路、山东东路、山东西路、大名府路、河东南路、河东北路、京兆府路、
自元代开始,地方行政区划进入省制时代,行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之下的行政区划非常复杂。
元初,行省区域还不太稳定。《元史》卷二中记载,元太宗三年(1231年)“始立中书省,改侍从官名,以耶律楚材为中书令。”而地方路、府、州之上的行中省,是从元宪宗初年立燕京等行尚书省开始的。到元世祖忽必烈中统初年,改置为行中书省,作为朝廷中书省在外地的办事代理机构,职责也从最初只管军事演变为“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 到元英宗至治年间(1321年—1323年),全国设中书省 一个,为中央机构中书省的直辖地区,又称都省、腹里。另设行省 十一个,长官为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统领一省之军政事务。
元朝的地方行政区划普遍实行的是省、府(州)、县三级制或省、路、府(州)、县四级制。
当然也有特例,如最复杂的中书省,行政区划层级可达到五级之多,即省-路-府-州-县。
这是因为元朝的府、州有的直隶于行省,和路地位相同,即直隶府、直隶州,相当于二级行政区;也有隶属于路的,即散府、散州,相当于三级行政区。府之下领州、县,而州领有县。县有隶属于州的,也有直接隶属于府和路的;也有路、府、州都是不领辖县的。
《元史》地理志中记载,省以下“有路府州县四等,大率以路领州、领县,而腹里或有以路领府、府领州、州领县者,其府与州又有不隶路而直隶省者”。
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可知:
“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有一:曰岭北,曰辽阳,曰河南,曰陕西,曰四川,曰甘肃,曰云南,曰江浙,曰江西,曰湖广,曰征东,分镇藩服,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军四,安抚司十五,县一千一百二十七。”
元朝的诸路设总管府,设置有达鲁花赤一名,以蒙古人担任;总管一名,担任助理,多为汉人担任,另设其他职官若干。
另外,元朝还有两种道,一种是监察道,一种是宣慰司道。
为了加强对较远地区诸路的管辖,元廷还分道设立宣慰司,计有十一宣慰司道,包括:山东东西道(治
而监察道即肃政廉访使司,本名提刑按察使司。这些监察道与宣慰司道无关,元成宗大德年间共设有二十二道,除了岭北行省未设,其他各省均有。其中,内八道直接隶属于御史台;江南十道隶属于江南行御史台;陕西四道隶属于陕西行御史台。
明朝建立之初,其地方行政区划仍采取省制。在中央设中书省,在地方设立行中书省。在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又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罢去中书省,废除丞相,分权于六部。
至宣德三年(1428年),明朝的二直隶、十三布政使司成为常制。即
同两直隶和十三布政使司相行的还有奴儿干、朵甘和乌斯藏三都司。
除了承宣布政使司掌管行政以外,明朝还设置有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司法,都指挥使司掌管军事,合称“三司”。“三司”鼎立,互相平等,互相牵制,共商一省政务。
为了克服事权不一,政令不畅的弊端,明廷还派遣大员任总督、巡抚协调地方,多因事而设。到了明中叶以后,受总督、巡抚的遍设,布政使司受其节制,地位趋于下降。有明一代先后设有十二个总督,二十九个巡抚。
在省区以下,还划出若干“道”,作为省的派出机构,来分管若干府。现如今,学界也普遍认为“道”不是明朝的一级正式行政区划单位。
明初,承袭元制,将道作为地方监察区。其中,由布政使司派出负责钱粮的称“分守道”,由按察使司派出负责司法的称“分巡道”。当时,明朝共设五十三个分守道,四十一个分巡道,每个省分守道、分巡道其辖区或重叠或交错,共同对省内各州府县事务的管理与监察,相互补充制约。
明中后期,守、巡两道的监察职能逐渐削弱,所担负的行政职能却不断增多,开始向行政实体化转变。但道的官员始终是布政使和按察使的佐官在管事。
此外,还有弘治年间开始于各省重要地方设整饬兵备的道员,即整饬兵备道。
在行政区划上,明朝是一种复式政区层级关系,即实行省、府、州、县四级制和省、府、县三级制。
明初,朱元璋就废除了元代的路,改为府。这样布政使司以下只设府、州、县三级。根据《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明代卷》数字认为,截至崇祯十三年(1640年),明朝共有一百六十二府(包括军民府)、二百五十五州(包括直隶州、属州、土州)、一千一百七十三县。
这其中,府作为布政使司以下的行政区。其下辖州或县,或者州、县并辖。
另外明朝的州分两种,一种是直隶于布政使司的直隶州,与府同为二级行政区,其下辖县或者不辖县。此外,还有散州,即府属州,其地位大体与县相同,但多数属州也领有县,实际上是介于府县之间,相当于三级行政区。
第四级行政区就是县,隶属于府、领县的直隶州或者属州。
清朝入关之初,仍沿袭了明朝布政使司的行政制度,但是把南直隶改为了江南省。其政区划分以实行省、府 (直隶厅、直隶州)、县(散州、散厅)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为主
康熙年间,恢复了行省制度,又将原十五省拆分为十八省,至清末共设置二十三省。
这里的省即:
直隶(北直隶,治
山东(治
山西(治
河南(治
四川(治
江西(治
浙江(治
福建(治
广东(治
广西(治
云南(治
贵州(治
另原江南拆分为江苏(治
原陕西拆分为陕西(治
原湖广拆分为湖南(治
这些行省划分,多承明代之旧,各省设有蕃(布政使)、臬(按察使)二司。而且明朝临时设置的总督、巡抚也逐渐发展成为常设,在各行省设置专职巡抚。
到乾隆时期,共设置了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两广、云贵、四川八位总督(光绪年间又增置东三省总督),而巡抚除直隶、四川两省以总督兼任,甘肃以陕甘总督兼任以外,其余各省均置巡抚一人。也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总督辖数省,巡抚辖一省成为定制。
清代督抚的权力是一个逐渐加强的过程,清朝中期之后藩、臬二司已慢慢沦为督抚的属吏,到太平天国以后,督抚的权力更是得以加强,成为执掌一省军民财政和监察大权的大吏。
清朝的省以下还设置有“道”。不过这里的“道”是省与府之间虚设的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实际上是省的派出机构,“司风宪,综核官吏,为督抚布教令,以率所属”,道员职责“不过分巡转核,或专司盐粮。”乾隆时期,道改为专设的“守道”和“巡道”,前者有固定辖区,主管钱谷、政务,后者分巡某一区域,主管刑狱,道员从而成为实官,还多加兵备衔,节制辖区内都司以下的武职官员。
此外,还有一些负责专门领域业务而特设的道员,尤其是清朝初期,这些“道”是名目繁杂,如粮储道、盐法道、提学道、屯田道、驿传道、河道、海关道等等。
清朝的道的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康熙六年(1667年),设置有守道、巡道一百零八个。乾隆年间设置有七十九道。至宣统年间共有守道、巡道八十四个。
再说省以下的行政区,省以下分为道、府(州、厅)、县等。其中,府和直隶州是二级行政区,三级行政区是县或散州。
清代省辖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散州则与明朝不同,不再领有属县。
与明朝不同,清朝还有直隶厅的设置,是在新开垦的地区设置的区划单位,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一般不领县,当然也有个例,如乾隆时期四川省叙永直隶厅辖永宁县,光绪时期百色直隶厅辖恩隆县、上林土县等;而散厅则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地方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
另外,在边境少数民族地区还设盟、旗等行政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
所以说,清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实际上只有省-府(厅、州)-县三级。
到清末,原伊犁将军辖区改为新疆省,福建省台湾道升为台湾省,东北三将军辖区改为奉天、吉林和黑龙江三个省。这样清朝由十八省变成了二十三省。
据《光绪大清会典》卷四数据显示,当时其下属一百八十五府,三十四直隶厅、八十七散厅、七十三直隶州、一百四十五普通州、一千三百一十四县(不含台湾三府一州十一县)。从而为现代省级政区的划分奠定了基础。
辛亥革命后,省制继续延用。在1913年,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先是废除府制,改州、厅为县,县直隶于省。而“道”得以继续保留,作为介于省、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单位,以弥补因省域过大,辖县过多,不易治理的困难。
至1914年,共设有九十二道,后续有增置。这一时期,省的长官称督军,道的长官称道尹,县的长官称县知事,地方行政区划成为省-道-县三级制。
不过,北洋政府设置道制也遇到了来自不同派系的阻力和反对,后来浙江、广东、湖南先后裁撤道。1924年时,北洋政府曾通令各省裁撤道尹,因故未能执行下去,但绝大多数省区于1928年前后陆续废除道制。
直到1930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会议正式通过废除道尹的决定,至此,北洋政府道制实际仅存十余年后,各省诸道被废,再度恢复了省、县二级制。从此,中国行政区划系统中“道”制再没有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