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区划
截至2025年,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
23个省:河北省(冀)、山西省(晋)、辽宁省(辽)、吉林省(吉)、黑龙江省(黑)、江苏省(苏)、浙江省(浙)、安徽省(皖)、福建省(闽)、江西省(赣)、山东省(鲁)、河南省(豫)、湖北省(鄂)、湖南省(湘)、广东省(粤)、海南省(琼)、四川省(川/蜀)、贵州省(黔/贵)、云南省(云/滇)、陕西省(陕/秦)、甘肃省(甘/陇)、青海省(青)、台湾省(台)
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西藏自治区(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4个直辖市:北京市(京)、天津市(津)、上海市(沪)、重庆市(渝)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地级行政区划
全国共有333个地级行政区,包括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地级行政区隶属于省级行政区之下,下辖若干个县级行政区。
地级市已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占总数约88%。地区、自治州和盟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5个地区、5个自治州,内蒙古自治区有3个盟。
县级行政区划
全国共有2843个县级行政区,包括977个市辖区、394个县级市、1301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
县级行政区是地级行政区的下一级行政区划单位,部分县级市由省、自治区直接管辖。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撤县设市、撤县设区等方式,县级行政区划经历了较大调整,县的数量从1978年的2011个减少到2023年的129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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